(2015)金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玉亮与刘浩、徐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亮,刘浩、徐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亮被执行人刘浩、徐永军申请执行人周玉亮与被执行人刘浩、徐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