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肖静宇与铁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静宇,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472号申请执行人肖静宇,女。被执行人铁军,男。肖静宇与铁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61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静宇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铁军应给付肖静宇借款本金二十万元证及借款利息;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铁军名下财产,肖静宇亦不能提供铁军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61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