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胡荣与胡建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胡建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胡荣,农民。被告胡建彪,经商。原告胡荣诉被告胡建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建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荣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四年六个月。被告租至第三年,2014年8月30日前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下一年度的全部租金,合同约定第三年租金为壹拾壹万元。双方多次协议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判决终止该合同,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事项,至今未将承租房屋腾退归还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租金按每月9166元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房屋租金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书面表示放弃对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房屋租金利息的主张。被告胡建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2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和姚松花共有的坐落于原庆元县松源镇市场路30号房屋租给被告经营茶楼,租赁期限共为四年六个月(2012年9月18日至2017年3月18日)。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100000元,第三年租金为110000元,租金为一年一付,第一年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的8月30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全部租金。后因被告未及时付清第三年度租金,经催告无果,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终止租赁合同。2015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5)丽庆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涉案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5月3日的租金并赔偿一个月租金。本院判决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腾退承租房屋,均未果,涉案房屋至今仍由被告占有使用。另查,(2015)丽庆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18日生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015)丽庆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5)丽庆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同日终止,其租赁关系亦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负有腾房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并交还钥匙的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共计23220.50元(9166元/30天*76天=23220.50元)。合同终止后,被告仍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妥,被告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至该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3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建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迁腾空所承租房屋并归还钥匙原告胡荣;二、限被告胡建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荣房屋租金23220.50元及逾期实际占有使用费(占用使用费按每月9166元标准计算,从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胡建彪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荣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234.50元,由被告胡建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