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365号原告孙×,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啟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原告孙×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盈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啟旺、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诉称:我与被告顾×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隐瞒自己的若干事实导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家庭矛盾,为此我于2014年11月起诉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拒绝离婚,在法官的劝说下根据被告的态度我给予撤诉。我撤诉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与我产生矛盾,如:关于车辆一事,结婚时用我的购车资格购买的车辆,被告将其车辆转登到他人名下后,又称与我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我给与赔偿等。现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顾×解除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现在还爱着她,喜欢着她。在之前一起生活的时间里,我对她付出的爱很多很多,她下班回家我给她做饭吃,她往家带朋友,��是我负责照顾,我妈做的好吃的,因为她是公交车的售票员,所以我都给她送到车上。为这段感情我付出了很多很多,希望法院考虑到我的情况,给我一次机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顾×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化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表示,为了双方建立起来的家庭,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告孙×则坚持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孙×与被告顾×经过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危及到双方的婚姻基础。虽然原告孙×坚持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敬互谅,相互沟通,相互忍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可以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生活,并且庭审中被告顾×也表示不愿意二人离婚。故本院再给双方一次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此期间能够认真地考虑目前的婚姻状况,对双方之间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作出理性地判断。因此,对于原告孙×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