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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6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德军与肖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军,肖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439号原告肖德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肖德元,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德军与被告肖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德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德军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军撤回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德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