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6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德军与肖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德军,肖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439号原告肖德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肖德元,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德军与被告肖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德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德军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德军撤回对被告肖德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德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