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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彩琴与沈连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高彩琴,女,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沈连娇,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彩琴与被执行人沈连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84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