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祥福与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福,孟凡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孟祥福。被告孟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福诉被告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福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