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孟祥福与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福,孟凡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孟祥福。被告孟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福诉被告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福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