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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永锁与苏红卫、吉天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锁,村民。被执行人苏红卫,村民。被执行人吉天慧,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永锁与被执行人苏红卫、吉天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东时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千苏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永锁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吉天慧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苏红卫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吉天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红卫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时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