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书永、贺翠菊、王京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书永、贺翠菊、王京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103-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书永、贺翠菊、王京昌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京昌银行存款31996.3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