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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6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孙同升、徐文奎、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国,孙同升,徐文奎,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第1605-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国,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同升,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青州庙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文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燕,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国与被执行人孙同升、徐文奎、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