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章扬��魏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章扬,魏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赵章扬,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昕荣,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刘宝纯,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晶艳,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章扬诉被告魏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章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文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