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中祥与陈金根、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中祥,陈金根,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中祥,居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金根,居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丰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大街19号楼长乐小区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中祥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陈金根、丰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诉申请书,申请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郭中祥申请撤回再审的请求。审判长 潘 锋审判员 孙兴宏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广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