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