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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