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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金法与沈卫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卫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法,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负责人:卢薛青。原审被告:蔡玲玲,农民。上诉人沈卫明为与被上诉人吴金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原审被告蔡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沈卫明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卫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