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燕山第二轮窑厂与周家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燕山第二轮窑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贾林虎,厂长。被执行人:周家勇,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蚌埠市燕山第二轮窑厂与被执行人周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