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姜堰区佳达电器销售部与泰州苏蒙砂轮有限公司、邦富莱磨具(泰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堰区佳达电器销售部,泰州苏蒙砂轮有限公司,邦富莱磨具(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68号原告姜堰区佳达电器销售部,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经营者姓名朱秀斌。委托代��人王慧华,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苏蒙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科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邦富莱磨具(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科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严光华,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宝军、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堰区佳达电器销售部(以下简称佳达电器)诉被告泰州苏蒙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蒙公司)、邦富莱磨具(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富莱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国云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慧华、被告苏蒙公司及邦富莱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两被告电器、机械配件供应商,2015年3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271300元,承诺2015年4月5日前支付420000元,5月5日支付420000元,6月5日结清余款,协议后,两被告未履行。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货款1271300元。被告共同辩称: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是事实,但原告所供配件价格经初步检查高于市场五倍以上,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两被告电器、机械配件供应商。2015年3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苏蒙公司欠原告入账款758368.10元,邦富莱公司欠原告入账款130539.70元;苏蒙公司欠原告开票未入账款276665.70元,邦富莱公司欠原告开票未入账款11547.50元;苏蒙公司尚欠原告未开票款94179元,该金额以双方确认后的金额为准。苏蒙公司和邦富莱公司于2015年4月5日、5月5日支付原告各42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5日前结清。同年6月13日,原告向苏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95969.50元增值税发票,因被告未履行付款协议,原告诉至本院。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分期付款协议、发票签收回执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发生的买卖电器、机械配件行为,经双方对账,并订立分期付款协议,且买卖行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其买卖行为有效。双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虽协议第三项“乙方未开票款94179元,该金额以双方确认后的金额为准”,但原告开具95969.50元增值税发票交苏蒙公司后,苏蒙公司未提出异议,且庭审中被告亦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则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货款1271300元应予支持。两被告不履行分期付款承诺违反诚实信用,两被告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两被告辩称原告所供配件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州苏蒙砂轮有限公司、邦富莱(泰州)磨具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271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原告清结。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1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121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88)。审判员 姜国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