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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成诉庆阳市鑫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庆阳市鑫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郭成,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住该县。被告庆阳市鑫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郭成诉庆阳市鑫茂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郭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元,退付原告郭成。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