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韩超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韩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志奇,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江(又名韩麦贵)。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被告韩超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对被告韩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炳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