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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韩超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韩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志奇,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江(又名韩麦贵)。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被告韩超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对被告韩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炳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