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某。委托代理人郑想,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世豪华苑3号楼2单元5层501号商品房为柏某与李某结婚后所购买的房产,虽然是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但从出资看有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情况,该房产应认定为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依法分割。该房屋是否进行了二次装修?缴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财产应查证清楚一并解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