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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石民二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某。委托代理人郑想,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世豪华苑3号楼2单元5层501号商品房为柏某与李某结婚后所购买的房产,虽然是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但从出资看有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情况,该房产应认定为柏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依法分割。该房屋是否进行了二次装修?缴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财产应查证清楚一并解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瑞江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