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孙某某曾于2015年7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本院已于2015年9月11日调解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婚姻关系现已解除,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凤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