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朝芬与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芬,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05号原告李朝芬,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B塔楼37层。法定代表人贾华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芬诉被告重庆万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朝芬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李朝芬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朝芬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