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何玉梅与任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61号原告:何玉梅,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宝堂。系何玉梅之子。被告:任树海(又名任高),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梅诉被告任树海(又名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树海(又名任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梅撤回对被告任树海(又名任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