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清杰与陈明良、傅小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明良,王清杰,傅小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良,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杰,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审被告傅小嫩,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上诉人陈明良因与被上诉人王清杰、原审被告傅小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明良未按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明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妙菲速录员 廖鹏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