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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康兵、彭俊霞与贾世明、张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康兵。原告:彭俊霞。被告:贾世明。被告:张庆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兵、彭俊霞与被告贾世明、张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兵、彭俊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兵、彭俊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兵、彭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康兵、彭俊霞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