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康兵、彭俊霞与贾世明、张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康兵。原告:彭俊霞。被告:贾世明。被告:张庆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兵、彭俊霞与被告贾世明、张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兵、彭俊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兵、彭俊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兵、彭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康兵、彭俊霞负担。审判员 徐修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