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钟国强,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