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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钟国强,百色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