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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金小菡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金小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负责人张建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小菡,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支行与被告金小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截止至2014年12月17日借款本金1175706.72元、利息42815.94元、复利2098.3元、罚息1610.58元;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坐落于北京市×区×路×号楼×层×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关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楼×层×的房屋查封,但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我院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无法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