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晓伟与张力、赵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6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张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4年2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40元,执行费573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全的财产无法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经济形势好转,保全的财产处置后,申请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