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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小飞与沈勇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飞,沈勇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3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飞,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勇潮,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飞与被执行人沈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沈勇潮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小飞借款5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沈勇潮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小飞发现被执行人沈勇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