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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缪金民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新建街富美佳一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缪金民。委托代理人:向敏敏。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40005123804452,票面金额为200万元,出票人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沙武钢华中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付款行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武昌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