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汪家芳、黄明明等与吴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芳,黄明明,黄钦松,黄大为,尹华琴,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汪家芳,女,汉族,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明明,女,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黄钦松,男,汉族,1998年1月19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大为,男,汉族,1938年10月7日出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尹华琴,女,汉族,1939年9月9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健,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六裕执字第004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健所有的皖N×××××号(江淮和悦)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健所有的皖N×××××号(江淮和悦)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