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韩培余与日照市利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培余,日照市利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韩培余。被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利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锦华大厦办公区901号。诉讼代表人:费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培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利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日劳人仲案字第26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费用19461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92元、案件执行费301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