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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辉。委托代理人黄楚楚,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或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来确定本案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遂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明确了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选择,基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其辖区的事实,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