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71号+谢永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长,庞卫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谢永长。被告庞卫坤。原告谢永长与被告庞卫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谢永长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旸人民陪审员 姜学范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瑞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