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某某、赵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南某某、赵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车辆租赁费2000元,余款于2016年2月20日之前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