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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袁宝娣与徐建、陈秀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娣,徐建,陈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袁宝娣,女,1940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徐建,男,1971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陈秀芳,女,1969年8月6日生。袁宝娣诉徐建、陈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天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袁宝娣29997.33元;陈秀芳对徐建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徐建、陈秀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曹宏俊审判员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亚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