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桂林与被告何香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林,何香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周桂林。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香群。原告周桂林与被告何香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桂林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香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林撤回对被告何香群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周桂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