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宽军与张景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宽军。委托代理人赵学飞,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景广因与被上诉人王宽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景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景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张景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使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