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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福见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见,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黄福见,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2815,是开平市马冈镇建发建材安装服务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颖,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张忠阳。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丘小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见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见于2015年10月15日以已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见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278元,由原告黄福见负担。原告黄福见已预交8556元。审 判 长  谭瑞麟审 判 员  梁素娟人民陪审员  梁长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