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华永与薛春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永,薛春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陈华永。委托代理人姜在栋,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春堂。委托代理人赵燕燕,昌邑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永与被告薛春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永以已与被告薛春堂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永承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