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刘红波、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王亮亮。被告刘红波。被告姚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刘红波名下鲁K×××××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和变卖等处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跃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