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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韦春林与刘峰、孟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春林,刘峰,孟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582-1号原告韦春林。被告刘峰。被告孟冬。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韦春林与被告刘峰、孟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5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峰、孟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09号3号楼XXX,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54)。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峰、孟冬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09号3号楼XXX,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5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