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57-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巫亚红被执行人:巫亚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红、巫亚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暂时难以处置,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