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执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吉顺与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顺,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复字第20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邹吉顺,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民惠街南德龙城市花园5号楼4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7104110544。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现住吉林省和龙市吉元公寓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6404050319。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邹吉顺与申请执行人王冬梅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复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邹吉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邹吉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邹吉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满审判员 李燕峰审判员 徐恭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