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富先与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先,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先,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李明堂,曾用名李雨泽,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7979175-6法定代表人李明堂,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富先与被执行人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将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5)将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