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将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富先与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先,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先,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李明堂,曾用名李雨泽,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7979175-6法定代表人李明堂,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富先与被执行人李明堂、三明市华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将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5)将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