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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建安与戚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安,戚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38-1号原告:刘建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惠,宁波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益军,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安诉被告戚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戚益军下落不明,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戴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