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段良和与李春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段良和,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富蕴县。被申请人李春英,女,汉族,1973年01月出生,住富蕴县。申请人段良和与被申请人李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春英在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英在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7000元,查封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玲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