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1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捉获,同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街×号××花园×幢×××号××××××网吧内,趁被害人范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一部白色0PP0手机盗走。2015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楼××网吧内,以看电子书的名义向被害人唐某某借得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后趁唐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2015年6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田某某在网吧通宵游戏后回到重庆市渝北区城市×××区一出租屋卧室内睡觉,后李某甲趁田某某睡着之机,将其一部苹果iphone4S手机盗走。2015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幢×××××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乙熟睡之机,将其一部价值649元的小米2S手机盗走。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据;上网记录;被害人田某某、李某乙、唐某某、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所盗财物应责令予以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将所盗价值649元的小米2S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