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与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同太乡杜家店村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董事长。被告:梁晓飞,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文波,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陈明军,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