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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与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同太乡杜家店村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董事长。被告:梁晓飞,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文波,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陈明军,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晓飞、刘文波、陈明军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