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海波与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845号原告何海波与被告北京尚德嘉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李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波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