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信用卡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5年5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雷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通过伪造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的方式在大庆市工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的牡丹信用卡。随后陈××开始透支消费,截止至2014年8月5日,该银行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7598.1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陈××拒不还款。被告人陈××于2015年5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大庆市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产权信息查询报告、银行卡账户明细、催收明细、催收回执,证人赵××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沈洪庆审 判 员 孙康凯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